国务院下令不合格就淘汰:银行破产背后存款者没落
有多少银行可以破产?
在央行的一揽子计划中,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将被救助,少数可能退出,但这些措施都缺少明确的法律准绳。
(本报记者 韩瑞芸 北京报道)
关于银行破产的程序、标准及动因,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。换句话说,按银行问题的严重程度区分,哪些机构该被接管,哪些该被关闭,哪些该被撤销,以上工作由哪个机构主导,都没有清晰的“楚河汉界”。
七家本地银行濒临倒闭,百余家接受存款的公司退出市场———对于20年前的那一段惨痛经历,在今日被公认为规范经营典范的香港银行业,也许已经很少有人能记得起来了。
自1983年至1986年间,由于银行贷款过分集中于“泡沫”横生的地产、股票,兼以关联贷款严重失控等问题,七家香港本地银行陷入困境,其中包括当时的第三大本地银行,海外信托银行。为挽救这些机构,香港地区政府甚至动用了本以维持货币稳定为主要任务的外汇基金,充当了事实上的“最后贷款人”角色。最终,有三家银行在被政府接管后注入新的资本,并于几年内相继卖出。另四家银行则由政府提供资产担保、流动资金等财务援助,使银行尽快找到了新的“东家”。
不过,在这次危机中,除银行外的其它金融机构并没有如此幸运。超过100家接受存款的公司退出了市场,其中大约有20家曾经遭遇严重的财务困难。但香港地区政府始终没有使用任何拯救政策。
20年后,中国内地,当“银行破产”不再是“不可能”的代名词时,类似的问题被摆在了金融监管部门的面前。
值得庆幸的是,目前潜在的危机仅限于个别银行类金融机构。而不幸的是,谁该破产,谁来主导破产,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究竟是什么样的……在尚未出台有关银行破产的特别法之前,如此众多问题的答案依然散落在近二十部法条中,且各执一辞、各有说法,叫人无法取舍,无所适从。
或许,这正是以往千篇一律采用政府买单手段的症结所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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